禁发商品及信息
| 违规行为性质及对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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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以下枪械、仿真枪械、仿真枪械玩具类属于管制物品,应禁止销售:
1.1 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它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1.2 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物品。
1.3 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物品。
备注:常见仿真枪种类:国内外著名枪种或相关型号的仿真品(比如:54式、64式、M16、AK47、MP5、PPK等);仿古手枪、工艺品仿真枪等。 | |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 |
3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 |
4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甩棍、弹弓,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 |
5. 军警服饰及配件、警徽、手铐、警灯、警笛、电击器、警用器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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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如火药等(烟花爆竹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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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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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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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 |
4.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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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及其他淫秽物品; | |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 |
3.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 |
4.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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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及被公安部门认定为窃听窃照的软件及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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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 |
5.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 |
6. 出售、转让、回收,包括已作废或者作为收藏用途的银行卡、信用卡等; | |
7. 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 |
8.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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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血液制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除外); | |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 |
3.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血液制品;国家公示已查处、农业部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 | |
4.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 |
5.医疗器械商品
5.1第一类: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5.2第二类: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5.3第三类: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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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 |
2.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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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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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水生野生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4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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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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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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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 |
3.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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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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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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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 |
4.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烟标、烟壳、烟卡、烟盒类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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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 |
8.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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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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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过度包装的食品、化妆品(食品和化妆品类存在过度包装,不符合下述标准要求的,应禁止销售)
备注:
13.1完全包裹指定商品的包装均认定为一层;
13.2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初始包装为第0层,初始包装外的一层包装为第1层,依次类推;
13.3在大仓对商品进行的包装是为了便于安全运输,大仓环节增加的包装层数不计算在内; | |
14. 禁止发布未经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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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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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自动发货形式的一卡通系列商品及任何充值方式下以面值原价形式出售的一卡通系列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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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网络死保账号、腾讯QQ账号、Itunes账号以及百度账号等存在交易风险的账号类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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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72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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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纯粹江湖实物类卖家,禁止销售虚拟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店铺优惠券、代金券; | |
14. 禁止买卖cookies、flash cooki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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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标电动自行车
1.1 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下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
1.2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大于40kg的;
1.3 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小于25公里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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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未取得经营资格且未经拍拍审核通过前,以下商品属于禁止销售商品:
1.1 食盐:需要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食盐批发(或零售)许可证》;
1.2 烟草制品:需取得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1.3 弓、弩制品:需要取得公安局批准;
1.4 煤炭制品:需要取得发改委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1.5 成品油:需要取得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6 危险化学品:需要取得安监局的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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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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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 |
5. 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等干扰网站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 |
6.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分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 |
7.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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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禁止销售的物品,及所售商品资质不符合拍拍平台要求的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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